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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已于2023年11月7日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

 

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是由省内工程咨询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保障省协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和各项活动正常开展,规范会费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省协会章程,结合省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协会会费专款专用,用于省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坚持遵纪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省协会会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会员单位会费标准3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标准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7000元/年;

4、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2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按当年会费收取通知要求交纳会费。

第五条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费缓交、减免申请,经省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同意,报秘书处备案后,可缓交或适当减免。

第六条 未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依据省协会相关规定限制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七条  无故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由省协会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八条 因未按规定缴纳会费而丧失会员资格的,补交会费后方可延续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省协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省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按照《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311月7日经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